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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轉知「新北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員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簡要內容如下:
(一) 補助對象:本市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於現職學校任職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及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
(二) 補助次數:
1.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2. 40歲至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 65歲以上者,每1年檢查1次。
(三)補助額度:每人每次補助金額為新臺幣1,200 元。
(四)檢查方式及項目:受檢人得自行選擇合格機構實施健康檢查(可洽人事室查詢),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時,覈實給予公假一日並課務自理(為避免影響課務,應以寒暑假或無課務時段優先安排健康檢查,避免造成代課安排困擾及影響學生受教權)。檢查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之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辦理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紀錄(相關規定及附表如附檔),並於核銷時繳交醫護人員填寫之附表十一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五)40歲以上之人員如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得優先適用該規定。同一年度同時符合前開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應以不重複補助原則下,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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