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115.1.1生效)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4月23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0771197號函辦理。
二、擷取重點-補助對象及補助費用方式:
(一)各級學校校長:每年補助1次,每次1萬6,000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3萬2000元為限 。
(二)公教人員:
1.年滿50歲以上者:每年補助1次,每次4,000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8,000元為限。
2.年滿40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3.未滿40歲者:每二年公假自費檢查1次。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前一年度1月31日(含)前到職至同年12月31日均於同一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年滿 40 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
三、受檢醫院 :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二、擷取重點-補助對象及補助費用方式:
(一)各級學校校長:每年補助1次,每次1萬6,000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3萬2000元為限 。
(二)公教人員:
1.年滿50歲以上者:每年補助1次,每次4,000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8,000元為限。
2.年滿40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3.未滿40歲者:每二年公假自費檢查1次。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前一年度1月31日(含)前到職至同年12月31日均於同一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非編制人員:年滿 40 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為限 。
三、受檢醫院 :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