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新北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及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會議處理項目及核定原則辦理。
二、本案適用對象、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適用對象: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將於116學年度屆齡入國小(民國109年9月2日至110年9月1日出生),欲在入小一前確認身心障礙學生身分、安置環境或申請暫緩入學者。
(二)申請時間:民國115年12月1日(星期二)至115年12月15日(星期二)之學校上班時間。
(三)申請方式:由法定代理人(家長)持申請資料至戶籍地所屬學區國小輔導處(室)或特教業務承辦單位申請。
三、其餘申請相關訊息,請詳見實施計畫(如附件)或至「新北市特殊教育資訊網」查詢(網址:https://sec.ntpc.edu.tw)。
四、若收文者非幼兒園承辦人,請務必會辦校內幼兒園承辦窗口(附設幼兒園),以利及早轉知在園大班幼生家長並協助相關宣導事項。
五、旨揭實體宣導海報及摺頁已陸續發送或寄送中,請國小代為分配予附設幼兒園;宣導海報請協助張貼於學校公告明顯處。
六、本案相關問題,請聯繫本市第一特教資源中心,電話:(02)2943-8252分機701至708、713;公務信箱:ipspe@sec.ntp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