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陸港澳情事,即依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懲處建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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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一、為因應赴大陸地區及港澳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考量同仁前往該地區之風險,新北市政府業訂定相關申請及通報作業流程供同仁參考,提醒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及「違法赴陸及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各1份,請同仁如有前往陸港澳地區,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違法赴陸及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pdf